政策法规

2016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详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6浏览次数:

通过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不断修订、完善,目前,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沙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同时长沙市教育局下发了《长沙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所有招生文件通过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向社会公布,网址http://www.csedu.gov.cn/zz/index.html

 一、我市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公办中小学择校?

当前中小学“择校热”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解决这一难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严禁公办学校择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以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和谐。

  1. 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每个学生的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配套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为了促进长株潭一体化,扩大长沙城区人口规模,我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吸引更多外来人口落户长沙城区。如何让更多外地人在长沙就业创业、安居乐业,保障其子女平等享受良好教育,需要配套制定招生入学政策。

3.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需要。当前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影响教育质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正在研制控制大班额五年行动计划,一方面需要不断扩充优质学位,另一方面需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从起始年级从严控制大班额。

二、2016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出台前做了哪些前期调研,怎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的制定牵涉面很广,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人才培养的导向,要全面考虑全市基础教育的协调发展,要关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市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2016年招生入学政策。

1.全面梳理经验。去年10月,市教育局组织召开2015年中考中招工作总结会,全面总结经验,广泛听取基层学校意见和建议,充分研讨2016年招生入学政策的调整。

2.深入考察学习。去年10月20-21日,何寄华副市长带队赴南昌市和杭州市考察学习。广泛吸取和收集全国各地招生入学工作经验和考试招生实施细则,进行前期研究。

3.制定文件初稿。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深入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文件征求意见稿。

4.广泛征求意见。我市密集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一是多次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负责人会议;二是多次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人会议;三是召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凝聚智慧,达成共识,广泛宣传。

三、我市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学生入学需要,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5.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四、我市小学入学年龄有什么具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实际可适当放宽。

五、我市如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生源排序?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小学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

1.有户有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长沙城区户籍和房产,但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实际居住但房屋产权证暂未办妥,以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

2.有户无房(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城区,其父母在长沙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凭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城区,其父母在长沙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租住在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该租住房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因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部队转业、人才引进等原因在长沙工作,同时户籍已迁入长沙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及所在单位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3.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入房产所在地,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有多套住房,但户籍没有迁入长沙城区,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

4.有户无房(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就业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5.无户无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务工且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市居住证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等相关材料,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个别学区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如果初中招生涉及生源排序,那么按照小学生源排序进行。

六、我市城区初中招生按照哪几种方式进行?

城区高新区继续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其他区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

1.单校划片。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毕业小学的学籍为依据,每所小学对应一所中学,对应中学相对固定,实行划片招生。个别初中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对应小学的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多校划片。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提前为每所小学对应划定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微机派位计划,统一举行小学升初中联合微机派位。因住房搬迁、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需要跨区域参加微机派位的学生,依据户籍、房产情况,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参加微机派位。

3.配套入学。配套学校主要接收该小区业主子女入学,学位不够时,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根据生源排序安排入学。学位有富余时,富余学位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实行多校划片,采用微机派位的方式安排其他小学毕业生入学。

七、非住宅性质的房产证是否可以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依据?

我市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八、二手房业主子女可以享受学区指标吗?

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受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受入学指标;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一个业主子女享受入学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受该套房的入学指标。未满6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九、不在长沙城区居住和工作,仅仅把户籍迁入长沙城区,小孩可以在长沙城区入学吗?

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无房产且不在长沙城区居住和工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职责,小孩应该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回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这样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十、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在原学区入学吗?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有多种选择。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本文来源:http://www.liuxue86.com/a/272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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